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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22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辦法規定: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救災捐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工作。

    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情況下,國務院民政部門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在本行政區域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情況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活動,但不得跨區域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組織救災捐贈工作,各系統、各部門只能在本系統、本單位內組織救災捐贈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具有接受救災捐贈資格。

    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對救災捐贈款指定賬戶,專項管理;對救災捐贈物資建立分類登記表冊。

    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組織開展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接受的救災捐贈款逐級上劃,將接受的救災捐贈物資清單分批逐級上報,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分配、調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開展救助本行政區域災區的救災捐贈活動,接受的救災捐贈款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分配、調撥,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救災捐贈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和災區實際需求,統籌平衡,統一調撥分配。對捐贈人指定救災捐贈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區的,應當按照捐贈人意願使用。在捐贈款物過於集中同一地方的情況下,經捐贈人同意,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調劑分配。發放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佈、公開發放等程序,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制度健全,並向社會公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及時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災區不適用的境內救災捐贈物資,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變賣。變賣救災捐贈物資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變賣救災捐贈物資所得款必須作為救災捐贈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況應當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的統計標準進行統計,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民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