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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救災捐贈物資進口管理的通知》(民發〔2003〕30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

    國外民間團體、企業、友好人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無償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直接用於救災的物資,由民政部門負責接收、管理並及時發放到受災地區。如涉及其他部門,應會同其他部門共同辦理,民政部門負責物資進口免稅的審核、申報。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接收的境外救災捐贈物資由其自行負責辦理進口免稅事宜和發放到災區。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救災捐贈物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享受境外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區域必須是民政部《中國災情信息》公佈的受災地區;免稅物資必須是財政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印發〈關於救災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8〕98號)限定的物資;免稅物資必須是無償捐贈,並在合理的數量範圍內。 境外救災捐贈物資,統一由民政部負責向物資使用地直屬海關申請進口免稅。受贈單位申請境外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必須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民政部門審核後報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要根據災情和當地救災資源,合理分配救災捐贈物資,認真審核物資分配去向,並認真填報審核表格。

    境外救災捐贈物資的分配應嚴格按照捐贈者的願意,堅持專物專用的原則,統籌安排,重點使用。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屬於海關監管貨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轉讓、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民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