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 雷敏)商務部28日發佈2007年第11號公告,最終裁定原産于印度和我國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中國壬基酚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該被調查産品徵收反傾銷稅。
公告稱,自2007年3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徵收範圍為4.08%至20.38%,徵收期限為五年。
壬基酚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稅則號為:29071310。該産品是一種重要的精細化工原料和中間體,外觀在常溫下為無色或淡黃色液體,略帶苯酚氣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主要用於生産表面活性劑,也用於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于2005年12月29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印度和我國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進行反傾銷調查;2006年7月10日,商務部發佈了本案初裁決定;2006年12月26日,商務部發佈延期公告將本案延期至20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