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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主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0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網站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主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渝府發〔2005〕120號

    《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經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加強主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和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産安全,保護公民身心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産、生活環境,根據《條例》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本通告適用於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等主城九區及經開區、高新區的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場所。其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參照本通告精神,結合實際,發佈相應的通告。

    第二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場所。市、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車站、碼頭、機場、商場及其他人口密集場所;重要軍事設施、倉庫、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加油(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100米範圍內;醫院、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等;教學、科研單位的教學(含學生宿舍)、辦公、科研場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場所;各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及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督促産權或使用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識,並負責組織守護。

    第三條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在2006年1月28日(農曆12月29日)至2月12日(農曆正月15日)的上午7點至次日淩晨1點,可以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四條 煙花爆竹專營銷售管理。限放區域內煙花爆竹實行定點銷售。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具有銷售許可資格的、並由供銷合作組織布點配送的專營銷售點購買。非上述專營銷售點,禁止銷售煙花爆竹。各專營銷售點必須亮證經營,將銷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和市供銷總社統一監製的“煙花爆竹專營銷售點”標識公示于顯要醒目位置。

    第五條 煙花爆竹專營銷售時間。在2006年1月28日(農曆12月29日)至2月12日(農曆正月15日)21時,限制燃放區域內的各供銷專營銷售點允許銷售煙花爆竹。嚴禁向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第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非法生産、銷售、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佈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嚴禁在公共汽車等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

    第七條 違反《條例》規定,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非法生産、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供銷、質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條例》規定,有權勸阻和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供銷合作組織等部門舉報違反《條例》的行為。各區人民政府和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應在本通告公佈3日內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

    第九條 本通告中的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是指封貼有由市公安局印製的監封標識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 本通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