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成國務院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確保達到土地市場治理整頓的預期目的,2005年上半年對土地市場治理整頓進行了核查驗收。國土資源部于2004年12月27日向各省發出《關於做好土地市場治理整頓驗收工作有關事項的函》(國土資函〔2004〕554號,以下簡稱554號函),要求各省(區、市)在完成有關工作或達到相關標準後,由省級政府向國務院報送申請通過驗收的請示,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建設部、監察部、審計署七部委對請示內容進行審查,分期分批宣佈通過驗收。經審查確認未完成有關工作或未達到相關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
554號函下發後,各地陸續向國務院上報了申請通過驗收的請示。截至2005年4月13日,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都上報了請示,在請示中各省級政府都承諾已經按照554號函的要求完成了相關工作。對各地上報的請示,七部委按照554號函的要求共同進行了審查。為做好審查工作,七部委對各地群眾來信來訪情況、農村土地徵用問題專項工作小組督辦的信訪件辦理情況、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交地方查處的重大違法案件及部分七部委實地抽查時交辦的重大違法案件的辦理情況進行了梳理、審查。重點審查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是否存在應足額償還徵地補償費而實際並未足額償還的問題;二是是否存在《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下發後仍發生嚴重土地違法行為的問題;三是是否存在對國務院責成國土資源部交地方嚴肅查處並落實處理意見的案件“頂著不辦”的問題。對梳理出的情況採取了兩種核查方式,一是發函要求地方進行核查並上報核查結果;二是七部委組成核查小組進行實地核查。七部委實地核查的有北京、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重慶等14個省(區、市)。
在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的基礎上,七部委先後召開了四次審查會議,共同對各地上報請示內容和工作完成情況進行了審查,並就是否同意各地通過驗收進行商議。根據各地上報申請通過驗收請示的時間、工作進展情況及對七部委責令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經七部委審查並報請國務院同意,先後分三批宣佈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通過了驗收,恢復農用地轉用和徵地的正常審批。第一批于3月31日宣佈通過驗收,有遼寧、吉林、黑龍江、海南、重慶、貴州、西藏、陜西、青海、寧夏1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第二批于5月10日宣佈通過驗收,有河北、江蘇、浙江、山東、雲南、甘肅、新疆7個省(區);第三批于6月7日宣佈通過驗收,有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14個省(區、市)。
通過核查驗收,分期分批宣佈通過驗收,有區別、有步驟地恢復土地審批,嚴把了土地“閘門”,有效地防止了各類問題的“反彈”,鞏固了土地市場治理整頓的成果。(國土資源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