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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財政部關於印發《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07]3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採購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制定了《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管理辦法

  

  二ΟΟ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合同簽訂和履行應當有利於促進自主創新,提高自主創新産品的競爭力。

  第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簽訂購買自主創新産品合同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産品是指納入財政部公佈的《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貨物和服務。目錄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在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産品範圍內研究制定。

  本辦法所稱採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採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未做出規定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應當由採購人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産品供應商(指提供自主創新産品的供應商,下同)簽訂。採購人也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産品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産品供應商簽訂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六條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必須將促進自主創新作為必備條款,明確支持自主創新産品的內容和具體措施。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應當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給予自主創新産品供應商適當支持。

  第七條 採購人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産品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

  第八條 採購人不得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産品供應商簽訂自主創新産品分包項目合同。

  第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條款、簽訂補充條款或協議的,不得違背促進自主創新的原則。

  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條款、簽訂補充條款或協議涉及自主創新産品的,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條款或協議的內容、補充理由,以及變更後的合同、補充條款或協議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條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違背促進自主創新的原則、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條 經批准採購外國産品的,應當堅持有利於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將合同授予轉讓核心技術的國外企業。

  第十二條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簽訂時間應當在自主創新産品認證有效期之內。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自主創新産品認證有效期。

  第十三條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備案時應當標明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填寫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時應當明確自主創新産品採購內容。

  第十四條 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自主創新産品供應商應當依法提供質量合格的自主創新産品。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負責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招標採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後,拒絕簽訂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或拒絕接受自主創新産品的;

  (二)不按照招標文件及其他採購文件和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産品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響應文件確定的有關促進自主創新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

  (三)政府採購屬於目錄中品目的産品,未經批准,擅自採購外國産品或服務的。

  採購代理機構未按上述規定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十八條 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行為,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採購活動;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確定但採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按照相關規定另行確定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産品供應商;合同已經履行的,財政部門停止按預算支付資金。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産品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將該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予以公告。財政部應當將該産品從目錄中刪除,並及時將相關自主創新産品和供應商信息反饋科技部:

  (一)以自主創新産品名義謀取中標、成交後將合同轉包的;

  (二)中標、成交後將自主創新産品分包給其他供應商的;

  (三)提供的自主創新産品質量不合格、影響正常使用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第二十條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因變更、撤銷、中止或終止而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