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提供了法律依據,意義重大、深遠。
1996年4月15日國務院發出的《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認真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區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國務院各部門要認真研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行政執法體制,支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各級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根據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統一部署,具體組織,承擔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工作。據此,國務院法制辦積極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1997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法制辦函覆北京市,批准在北京市宣武區首先開始試點工作。
1999年11月8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再次強調,要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行罰款"罰繳分離"制度,繼續積極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擴大試點範圍。2000年9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於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隨後全國有82個城市經批准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2002年8月22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明確規定,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至此,該項改革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全面開展。目前,全國24個省(區、市)相繼批准了近200多個地方(主要是縣級市和縣)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從總體上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在開展這項工作的城市解決了城市管理中職權交叉、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執法擾民等問題,樹立了良好的行政執法形象,初步形成了新的行政執法機制,明顯提高了行政執法效率,在一定範圍內為改革現行行政管理模式積累了經驗,也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了新路子。(法制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