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紮實深入推進,在政治、經濟和社會各個層面都産生了積極影響。通過改革,有力推動了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促進了法治政府建設,同時也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創造了良好條件。
一是大幅度削減行政審批項目,審批事項過多過濫的狀況明顯改變。2004年,監察部、國務院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審核論證。經過嚴格審核和充分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三批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495項。至此,國務院部門分三批共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1806項,達到了國務院部門全部審批項目的50.1%。
二是保持上下銜接,形成了國務院部門改革與地方政府改革良性互動的格局。國務院各部門加強對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與協調,提出了審批項目上下銜接的意見和辦法;各省(區、市)對照國務院部門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審批內容等方面進行全面核對,根據不同情況對審批項目作了分類處理,並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辦法,防止管理上出現漏洞。
三是創新管理方式,政府職能進一步轉變。相關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對能夠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的事項,採取招標、拍賣等市場運作方式;對應由統一的管理規範和強制性標準取代個案審批的事項,制定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管理規範和標準;對轉為日常監管的事項,加大事中和事後檢查力度;對不再實施審批,轉由行業組織或社會仲介組織自律管理的事項,積極穩妥地做好移交工作。
四是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制約,行政審批權力的運行逐步規範。不少地區和部門在改革中逐步建立了行政審批受理、實施、監督等環節的規章制度,比如,在受理環節,建立公示制度,對審批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條件、程序等內容予以公示;在實施環節,嚴格限定審批時限,規範審批程序,並普遍實行首問負責、服務承諾、限時辦結等制度;在監督環節,完善內部層級監督機制,建立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和不當審批行為予以糾正。(監察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