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針對國務院決定取消的69項公安行政審批項目制定後續監管措施,有效防止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現的脫節和真空,切實將工作重心由“事先審查”移向“事後監管”上來。
二是對國務院決定保留的37項公安行政審批項目抓緊研究建立結構合理、管理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管理制度,對保留項目的許可條件、程序和期限逐項制定具體規定,並以公安部規章形式對外公佈。目前,《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等規章已經出臺。
三是完成了公安部機關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工作,沒有發現不具有法定職權或者未經依法授權(委託)的行政許可實施單位。
四是制定了《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對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聽證制度,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制度,受理、審查和實施行政許可具體工作程序以及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和對違法、不當的行政許可決定申訴、檢舉、責任追究等制度進行了規範。(公安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