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順利完成了鐵道部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復核。經國務院審定,繼2002、2003年取消兩批行政審批項目之後,鐵道部決定第三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9項;以國務院決定的形式保留並設定行政許可項目20項;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依法可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5項;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9項。
二是制定發佈了一系列行政許可配套制度。包括:《鐵道部有關行政許可的規範性文件審查辦法》、《鐵道部行政許可實施程序暫行規定》、《鐵道部行政許可申訴舉報暫行辦法》、《鐵道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辦法》、《鐵道部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規定》、《關於完善鐵道部行政許可工作程序的實施意見》,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規範鐵道部行政許可行為,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工作。在鐵道部網站增設了行政許可欄目,推進政務公開透明;在政策法規司增設了行政許可管理處,規範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及文件的合法性審查;依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抓緊修改或新制定了一批具體實施辦法,使鐵道部的行政許可工作進一步走向規範。(鐵道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