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集中清理了水利行政審批項目。2005年4月28日,水利部公告了水利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設定的23項水利行政許可項目、國務院決定設定的13項水利行政許可項目、國務院辦公廳公佈保留的14項水利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國務院決定取消的12項水利行政審批項目和國務院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11項水利行政審批項目。
二是全面清查水利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重點糾正未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水利行政許可的行為。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對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進行了清理,初步確認水利部及所屬七大流域管理機構(即水利部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為實施行政許可的合格主體。
三是依法清理行政許可依據。共修改部規章3件和規範性文件7件、廢止部規範性文件11件。在此基礎上,水利部對19件(涉及取水許可的3件合併為1件,實際為17件)需儘快修改或重新制訂的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立法工作作出了安排。同時,在審查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工作中嚴把水利行政許可設定關,嚴格水利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杜絕越權設定水利行政許可的行為。
四是積極推進行政許可制度建設。根據水利行政許可工作的實際,水利部制定出臺《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行政許可聽證規定》、《水利部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規定》、《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示範格式文本》,用以規範水利行政許可行為,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水利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構建公開、公正、透明、高效的水利行政許可實施機制。(水利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