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印發關於推行林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文件。結合林業實際情況,于2006年3月印發了《國家林業局關於推行林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林策發[2006]42號),明確了推行林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以及推行林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目標和任務,並要求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同時,制定了《國家林業局依法界定行政執法職責工作方案》。
二是組織完成了有關林業行政執法依據的初步梳理工作。對林業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7種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進行了初步梳理。為了確保梳理結果與地方梳理結果相銜接和梳理結果的科學性,徵求了有關省(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林業院校的意見,並召開座談會進行了初步審定,進一步確認後將以一定的形式對外公示。
三是制定和完善推行林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配套制度。起草了《林業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等,並將進一步研究執法責任追究等問題。(林業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