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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不斷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2004年以來,人民銀行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堅持事前審查制度、事中檢查制度和事後監督制度,保障了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在行政執法決策和作出行政決定前,堅持由法制工作機構對決策和決定內容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進行審查,減少行政隨意性;在行政決定執行過程中,堅持對本單位、各級機構和行政相對人執行國家有關金融法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金融違法行為;在行政爭議發生後,嚴格執行行政復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依法解決行政爭議。2006年,人民銀行制定了《關於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的指導意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形成了內外相結合的監督體系,進一步規範了行政監管行為,保障了依法行政工作的穩步推進。(人民銀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