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體制的通知》(證監發[2002]31號)的規定,證監會確立了查審分離的行政處罰體制。行政處罰工作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案件調查階段,由稽查部門負責;第二階段為案件審理、聽證階段,由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行政處罰委員會由證監會各部門副主任以上負責人和各派出機構負責人組成,法律部作為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案件審理和聽證工作。查審分離體制的施行,改變了原有的調查取證、審理、聽證、處罰決定執行均由稽查部門負責的做法,確立了案件調查部門與案件審理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機制,建立了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程序規範、精簡高效的行政處罰執法體制。
一是強化內部制約,保證行政執法質量。在查審分離體制下,行政處罰工作流程通過調查與處罰部門的分工,實現了有機銜接。稽查部門在全面查清有關事實後,將案件移交法律部;法律部經審查,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依法對當事人行為的法律性質、法律責任進行認定,提出《案件審理報告》,報分管領導批准後提交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通過層層把關、相互制約,保證了證券期貨監管工作的規範化和行政處罰的公正性,極大提高了行政執法水平。
二是推進依法行政,保護投資者權益。按照查審分離體制,證監會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法律部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根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從現實情況來看,這一措施充分保證了當事人的知情權,有力震懾了企圖通過證券、期貨市場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不法機構和個人,有效保證了行政執法的公信力,樹立了政府部門文明執法和嚴格執法的良好形象。(證監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