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高度重視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貫徹執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深入推進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一是強化對地方監察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2005年8月,監察部印發了《關於加強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監察機關“提高認識、加強學習、健全組織、搞好保障、保證質量”,依法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2006年7月,印發了《關於報送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情況的通知》,加強對各地監察部門開展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了解和掌握各地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存在的問題。
二是建立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組織機構。2005年2月,監察部在案件審理司增設了法制(協調)處,配備專職人員,具體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截至2005年11月,31個省(區、市)監察廳(局)都建立了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部門,並配備了一批業務能力較強的專(兼)職人員。
三是完善規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規定。為規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證正確、及時地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2006年4月30日,監察部印發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辦法》。依據該辦法的規定,同年7月,海南省監察部門印發了《海南省監察廳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貴州、黑龍江等省監察部門也起草了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辦法。(監察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