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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象局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細則》(氣發〔2004〕294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細則》規定:“切實履行《氣象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的社會管理職能,包括涉外氣象活動管理、重要氣象設施建設的統一規劃和審查、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管理、氣象探測資料匯交管理、防禦雷電管理、氣象災害防禦管理、乾旱和沙塵天氣監測預報、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施放氣球管理等各項職能和職責。加大對施放氣球和防雷的市場監管力度,維護氣象活動的正常秩序。”

    “樹立公共氣象、安全氣象的意識,擴大公共氣象服務的覆蓋面,不斷向社會提供更多有效的氣象公共産品。逐步建立健全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龍卷風等各種天氣氣候事件引發的氣象災害的預警和應急機制,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健全應對其他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氣象保障措施。”

    “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對施放氣球、防雷等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以及依據法律、法規繼續實施的氣象行政許可項目,要進一步規範其實施主體、條件、程序和期限。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加強對施放氣球人員、防雷技術人員資格認定等轉變管理方式項目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對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監管。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快電子政務建設,逐步推行網上辦公,降低管理成本,創新管理方式。”

    “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主管機構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對氣象防災減災、新設氣象行政許可項目、新增氣象服務收費等涉及安全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建立公示制度;對涉及氣象事業改革與發展具有全局性影響或者對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或者影響較大的行政執法、行政復議案件的處理和有關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專家諮詢論證、基本建設管理等相關規定,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檢查機制,明確督查的主體、內容、對象、程序和方式。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規範氣象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歸檔和案卷評查制度,全面推行氣象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

    “繼續積極爭取,主動接受人大和政府對氣象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解決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過程中有法不依的問題。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堅持嚴格執法,依法查處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非法施放氣球、拒不接受防雷檢測等違法行為,杜絕有案不查、查處不力等不作為行為。”(氣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