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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3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規定》規定:行政立法工作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立法內容應當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具有可操作性。行政立法工作應當在局長領導下,由政策法規司統一歸口管理,各司室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並規定了立法計劃、起草、審查、決定與發佈、解釋與備案的具體要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