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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的通知》(教政法廳〔2005〕1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規定》規定:依法規範行政許可內部實施程序。要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若干規定》的原則和要求,合理劃分受理、初審、復審、審定、送達等環節的職責,科學安排人員崗位,明確有關辦理時限,保證教育行政許可的依法、及時辦理。依法行使初審、審查職責的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許可職責,依法提出審查意見。實行重大教育行政許可事項集體討論決定制度,涉及學校審批等重大審批項目,具體承辦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研究,注意聽取有關意見。

    加強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對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監督措施,明確行政許可監督機構和舉報方式。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依法加強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違法行為。要根據行政許可的特點,依法建立檢查、備案、檔案管理、公眾查閱等制度,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改變一些教育行政部門存在的“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要建立行政許可統計制度,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底前5天,統計本單位實施行政許可的數據。(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