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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工委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科工法〔2004〕394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1.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行政審批制度。國防科工委自2001年以來,按照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審批制度這一總體目標的要求,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認真清理,制定並頒布了《國防科工委行政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和《國防科工委行政審批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及各項行政審批工作程序,對行政審批設定和取消的依據、程序,行政審批申請、受理、審查的條件、標準和程序,審批過程中的回避、公示、專家會審、監督制約、責任追究等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委(辦)在履行法規規章規定和國防科工委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時,應當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並按下列原則規範行政審批工作:一是公開審批事項。除保密事項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委(辦)應當逐項公開審批項目的名稱、依據、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期限、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以及審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防止‘暗箱操作’。二是規範審批程序,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改進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三是規定審批時限。對每一項審批事項,都要本著高效的原則,制定嚴格的審批時限,在規定的時間內限期辦結,確實不能辦結的,要及時説明原因。四是加強對審批權力的監督制約,建立嚴格的內部審批監督制度,明確規定審批人員的權限、責任和義務,制定相應的內部約束和監督措施。五是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行政審批責任制和重大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批人員的審批責任和審批義務,對違法審批、審批嚴重失誤等情況,要追究行政審批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2.完善審批工作的崗位責任制和監督制約措施。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把國家公務員對人民群眾負責、受人民群眾制約監督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委(辦)要建立嚴密完善的審批監督制約機制。對每一項行政審批項目的每一環節的責任人及具體責任都要作出明確規定,有效地減少行政審批中的隨意性和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審批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要對從事審批工作的人員建立競爭上崗、定期輪崗、審批回避、審監分離、績效考評和獎懲等管理制度,真正把審批責任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到實處”。(國防科工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