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規定:“國防科工委機關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委(辦)要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建立健全以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準,完善執法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等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1、依法界定執法職權與職責。“國防科工委機關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委(辦)要明確執法範圍和工作任務,形成職權界定清晰,職責對應明確,權責統一的行政執法運行機制。”
2、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明確評議考核工作由國防科工委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使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為的職能部門及崗位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積極探索新的評議考核方法,將行政部門內部評議與外部評議相結合,做到日常評議考核與年度評議考核的有機銜接。”
3、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要實行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相結合的責任追究方式。”“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部門和人員要予以表彰和獎勵,形成有利於推動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環境。”
4、加強行政執法責任制配套制度建設。“研究制訂《國防科工委聽證實施辦法》、《國防科工委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規範國防科工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認真執行《國防科工委行政復議實施辦法》。”“做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委(辦)制定的涉及國防科研生産的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國防科工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