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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規定》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案件受理與立案、調查與檢查、案件處理等作出了具體規範。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依法查處舉報和投訴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勞動保障監察員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情況進行監察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定:進入用人單位時,應佩戴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並説明身份;就調查事項製作筆錄,應由勞動保障監察員和被調查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拒不簽名、蓋章的,應註明拒簽情況。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承擔下列義務: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為舉報人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用人單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聽證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證;用人單位要求聽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立案調查完成,應在15個工作日內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勞動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