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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鐵道部令第21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辦法》規定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必須經鐵道部批准。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負責受理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申請和送達行政許可決定,鐵道部運輸局負責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審查。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應由專用線擬投資人或所有權人向鐵道部提出申請。與既有鐵路接軌,可委託所在地鐵路局向鐵道部辦理申請;與新建鐵路接軌,可委託該新建國鐵建設管理單位向鐵道部辦理申請。專用線與國鐵接軌應符合相應條件,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要提供相應材料。鐵道部受理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人提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准予接軌的許可決定。(鐵道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