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交通行政許可依法實施,維護交通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規範交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了本規定。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交通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規定交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分為三大類:依據法定職權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交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明確授予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權的組織,包括海事管理機構、航標管理機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交通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權的其他行政機關。
二是明確規定了實施交通行政許可必須予以公示的內容和方式。對交通行政許可應當公示的十五項內容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主要包括:交通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實施主體、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交通行政許可統一受理的機構、交通行政許可的條件、數量、程序、實施期限、依法需要舉行聽證的交通行政許可事項、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申請書文本式樣、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依法應當收費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交通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和投訴渠道及實施機關的網站地址等。規定了公示的四種方式。
三是規定了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方式。由於交通行政許可事項大多關係到公眾安全和社會財産安全及有限的公共資源的利用,對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比較複雜,涉及到對運輸工具、相關設備、人員資質的檢測核查等,因此在《行政許可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結合交通行業的實際特點,對審查的內容及方式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四是規定了交通行政許可文書格式。統一規範了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等十二種文書格式。
五是規範了交通行政許可印章的使用。交通行政許可印章分為兩種,一是專用印章,用於程序性的通知;二是實施機關印章,用於有實質內容的決定書。
六是規範了交通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程序和期限。
七是確立了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的責任制度。規定實施機關應當明確每一項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