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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為加強交通行政許可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交通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證交通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行政許可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主要內容:

    一是建立了交通行政許可內部監督機制。明確了對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監督分為三個層次:(一)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如交通部對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二)交通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如交通主管部門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海事機構的監督;(三)委託機關對受委託的行政機關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如交通部對長江航務管理局的監督。同時明確了在每一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內部,法制工作機構、監察機關具體履行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職責。

    二是明確規定了對交通行政許可實施行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情況;審查和決定的情況;實施機關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職責的情況等。

    三是明確了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接受社會和公民監督的渠道。規定實施機關應當建立交通行政許可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四是規定了對不當或者違法行政許可實施行為的糾正措施。三種糾正渠道:第一種渠道是實施機關或者其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撤銷交通行政許可。這是對於違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直接採取的行政救濟措施。第二種渠道是法制工作機構向法制工作機構所在機關提出撤銷及責令改正的意見。第三種渠道是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等。這是一種事後的懲罰和補救措施。

    五是賦予了法制工作機構執法監督權。規定了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行使執法監督權。

    六是規定了對違法交通行政許可行為的處罰,明確了對違法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