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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稅務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稅務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