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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清理有關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4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決定》修改和廢止了新聞出版總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條件、期限、程序的一些規章、規範性文件,例如將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在地方軟體登記辦事機構的設立由“經國家版權局批准”改為“備案”,把“定價”從報紙的變更內容中刪除;對正式報紙出版“號外”,由“事先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出版”修改為在符合一些限定性條件下,備案即可,賦予相對人更多的權利。

    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新聞出版業改革發展,2003年8月26日《關於廢止第一批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1號)廢止了70件規章、規範性文件,又于2004年6月18日發佈了《關於廢止第二批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5號),廢止了103件新聞出版總署曾經施行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經過這兩次大規模的清理工作,廢止了許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條件、期限、程序的一些規章、規範性文件,確保行政相對人真正的有法可依。(新聞出版總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