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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公佈行政執法項目和執法依據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公告第5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公告》規定:國家體育總局行政執法項目共35項,其中行政許可類5項,包括“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審批”、“開辦武術學校審批”、“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審批”、“外國人來華登山審批”、“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審批”;行政審批類8項,包括“國家正式開展的體育競賽項目立項審批”、“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體育競賽審批”、“臨時佔用體育設施審批”、“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改變功能、用途的同意”、“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登出登記前審查”、“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初審”、“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登記、變更、登出前審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供攀登山峰審批”;行政確認類5項,包括“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對全國紀錄的確認”、“國家級裁判員稱號授予”、“榮譽裁判員稱號授予”、“外國人登頂成功確認”;行政處罰類13項,包括“對社會體育指導員違規行為的處罰”、“裁判員違規行為處罰”、“對體育競賽申辦人的處罰”、“對擅自舉辦體育競賽者的處罰”、“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處罰”、“對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處罰”、“對公共體育設施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罰”、“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違規處罰”、“對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興奮劑違規行為的處罰”、“對運動員輔助人員興奮劑違規行為的處罰”、“外國人登山違規行為處罰”、“對未經批准擅自組隊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的處罰”、“對登山批准單位的處罰”;行政備案類1項,即“體育運動學校招生備案”;行政裁決類1項,即“攀登交界山峰爭議裁決”;其他類2項,包括“對武術學校的定期檢查”、“對外開放山峰公佈”。

    此外,《公告》還明確了各項目的執法依據、具體實施部門及部門職責。(體育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