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國家林業局關於合作(託管)造林有關問題的通知》(林策發〔2004〕228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林權證書核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權證書的核發工作。根據目前的規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只是依法負責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國有林業單位的林權證書核發工作。除此之外,其他地區的林權證書核發工作,均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林權登記和林權證書的核發必須嚴格按照2000年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對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發放林權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對違反法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植樹的,一律不得發放林權證書。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林權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林權證,嚴格把住林權證與實地相符這一關,對已經發放的林權證要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禁違法、違規發放,切實把住林權證審核的每一道環節”。

    “按照黨紀政紀的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參與,已經參與的要立即退出。各級林業執紀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查處打著"社會招商託管造林"旗號,實質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林業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