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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範》(國食藥監市〔2003〕184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規範》規定: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醫療器械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中,應當按照《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所附的36種文書樣式印製使用,以規範藥品、醫療器械監督執法行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應文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執法文書管理制度,加強對執法文書的印製、使用、保存的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