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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國食藥監法〔2006〕96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辦法》規定: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糾正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敗訴案件中存在的過錯行為,對有關責任人--適用範圍包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的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追究敗訴過錯責任。敗訴過錯責任追究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應賠償、違法要追究的原則,將權力與責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敗訴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承辦工作由政策法規司負責確認敗訴結果、調查過錯行為、認定過錯責任,人事教育司、監察部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察局(以下簡稱“駐局監察局”)負責追究責任,辦公室負責實施經濟追償;各司室應加強協調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承辦。並對敗訴確認、過錯調查、責任認定、責任追究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