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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教學〔2005〕4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等學校和全體招生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六不準’,即:在招生工作中,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定,不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準採取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仲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現金、有價證券,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挂鉤的任何費用。對有違規收費、擅自突破本校招生規模、不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擅自錄取考生等行為的高等學校,一經查實,主管校領導要立即停職檢查,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審查、處理;違規錄取的考生將被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將不予學歷電子註冊;對協助、參與非法招生活動或向考生違規收費的招生工作人員,將嚴厲查處,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