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規定了當事人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範圍。申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三)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七)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九)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申請人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併向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申請。同時規定,申請人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中發生的勞動爭議;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規定了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對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依法受委託的屬於事業組織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機構、鄉鎮勞動工作機構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委託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委託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申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組織執法檢查,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共同被申請人之一。
三是規定了勞動保障法制機構的受理程序。法制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註明收到日期,並在5日內進行審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一)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並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作出受理決定,製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該通知中應當告知受理日期;(二)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三)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製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決定書中應當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是規定了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賠償的情形。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對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且申請人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復議決定中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的決定:(一)被申請人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産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行為的;(二)被申請人非法對財産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被申請人造成申請人財産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是規定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具體內容。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勞動保障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復議結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
六是規定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託送達等方式,將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勞動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