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辦公室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辦公室應在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辦公室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由辦案人員製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主管局長審批。主管局長批准後,辦案人員應依據《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的決定內容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