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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保監會令〔2001〕2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辦法》規定:行政復議的範圍;行政復議的申請。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的決定等內容。規定了中國保監會統一受理復議申請,依法對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復議決定。公民、保險機構、其他法人或者組織對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申請人。申請人認為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或者派出機構轉呈的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保監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