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為了加強對授予部級榮譽稱號工作的宏觀管理,從一九九五年開始建立部級榮譽稱號評審表彰工作的計劃申報制度。今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開展授予部級榮譽稱號的表彰活動,一般三至四年一次,在表彰活動的前一年應向人事部報送計劃(內容包括本系統職工隊伍的數量和擬授予部級榮譽稱號的數額、表彰的時間、形式以及獎勵辦法等),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國務院各工作部門,授予部級榮譽稱號的名稱統一規範為“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並在其稱號前冠以系統名稱。特殊情況下確需授予其他榮譽稱號的,須經人事部審核同意。
評選對象的範圍應限制在本系統內,一般不搞跨系統的行業評選表彰活動;授予部級榮譽稱號的數量,原則上一次按系統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一以內掌握。
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部級榮譽稱號獲得者,頒發獎章和證書,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與省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同等待遇。(人事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