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須經行政執法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行政執法證》是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身份證明;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質檢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