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的有關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衛 生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