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南昌市 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復 國函〔2006〕17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南昌市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請示》(贛府文〔2006〕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駐地由南昌市東湖區民德路遷至南昌市東湖區新府路。搬遷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國務院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