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發展改革委文件
交水發〔2006〕156號
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的通知
2002年12月,國際海事組織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SPS規則),並從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兩年來,各港口經營人和管理人投入了大量資金,配備港口保安設施、培訓人員等,使經營和管理成本大大提高。為保證我國履約工作能夠按照公約要求順利開展下去,維護港口設施安全,保障我國經濟和對外貿易的平穩發展,經研究,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中增加港口設施保安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經營人,按本通知規定,對進出對外開放港口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含集裝箱)和出入境旅客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
二、港口設施保安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外貿進出口集裝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幣,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幣,空箱(含商品箱)免收;
(二)集裝箱以外的其他外貿進出口貨物:每噸0.50元人民幣;
三、進口化肥和規定免徵貨物港務費的貨物免收港口設施保安費。
四、港口設施保安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為履行SOLAS公約和ISPS規則所進行的港口保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為三年(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章)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