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
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四月十日
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
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勞動保障部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發展,部分集體土地被徵用,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直接影響了被徵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為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有關要求,現就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思路和原則要求
(一)將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徵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加強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將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儘快建立適合被徵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促進被徵地農民實現就業和融入城鎮社會,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明確範圍,突出重點,統籌兼顧。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象,主要是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徵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具體對象由各地確定。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徵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徵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對象,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在實施過程中,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充分考慮地方政府財政、村集體和農民承受能力,統籌考慮同一地區新老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對符合條件的新被徵地農民,政府應在徵地的同時即做出就業培訓安排並落實相應的社會保障政策。對原已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也要統籌考慮需要與可能、新老政策相互銜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決。
(三)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外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應保證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徵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並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不具備生産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徵地農民,要異地移民安置,並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努力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
(四)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統籌城鄉就業,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改善就業環境,鼓勵引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徵地農民就業,支持被徵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在城市規劃區內,要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失業登記制度和城鎮就業服務體系。未就業的被徵地農民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辦理,並積極為被徵地農民提供就業諮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促進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徵地農民儘快實現就業。在勞動年齡段內尚未就業且有就業願望的,可按規定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
(五)落實被徵地農民就業安置責任。政府要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的被徵地農民就業,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徵地農民就業。就業安置可以採取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並與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對象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也可以採取用地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被徵地農民三方簽訂合同委託安置的方式。
(六)加強對被徵地農民的培訓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各地要有針對性地制定適合被徵地農民特點的職業培訓計劃,通過訂單式培訓等多種方式幫助被徵地農民實現就業。在城市規劃區外,各地要針對被徵地農民的特點積極開展職業培訓,提高被徵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
三、積極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七)明確保障對象。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確定,要嚴格按規定程序核準並予以公告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保障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各地要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的地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納入救助範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範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範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區,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形式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養老和醫療服務,並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範圍。
(九)合理確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要求,根據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簡便易行等原則,合理確定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養老保障水平,應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四、落實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
(十)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開展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從當地財政列支;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有條件的地區,地方財政和集體經濟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導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險。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嚴格資金管理。政府承擔的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由當地有關部門在徵地過程中統一劃撥。各地政府要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規定,加強資金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截留或挪用。
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十二)高度重視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廣泛深入宣傳開展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勞動保障部門作為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務必把工作做細做實,切忌簡單化。
(十三)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發〔2004〕28號文件和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要本著先試點、再推開的原則,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地做好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