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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4日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委託登記管理
實施意見》的通知
工商個字〔2006〕第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落實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繼續深入推進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規範委託基層工商所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行為,加強依法行政建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個體工商戶委託登記管理實施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有關貫徹執行情況請於今年11月30日前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聯絡電話:010-68050283;聯絡人:張道陽;電子郵件:zhangdaoyang@saic.gov.cn;傳真:010-68050283。)
  附件:《個體工商戶委託登記管理實施意見》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個體工商戶委託登記管理實施意見

  為繼續深入推進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監管改革,規範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託工商所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依據《行政許可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對個體工商戶委託登記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據《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辦法》(工商個字〔2005〕26號)的規定,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工商所進行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登出登記。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積極穩妥的工作方針,分類指導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委託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應當遵循整合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能的工作原則,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委託登記管理工作。
  三、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應當以書面文件的形式,委託符合條件的工商所,在轄區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行使個體工商戶登記管轄權。
  四、受委託工商所登記個體工商戶實行“一審一核”登記管理模式。
  受委託工商所從事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的工作人員為審查員和核準員。登記註冊工作人員在所長領導下具體辦理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登出登記。
  五、受委託工商所從事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工商所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正式工作人員;
  2.熟悉登記業務,能勝任個體工商戶登記工作;審查員應當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核準員應當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兩年以上;
  3.經過地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要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工作資格。
  六、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審查員的主要職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接待群眾來訪,為申請人提供個體工商戶登記指導,以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的諮詢服務,核發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有關申請書及表格;
  2.對申請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的,實時完成字號名稱查詢,及時提交核準員核準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
   3.受理、審查個體工商戶登記事宜,提出是否受理、是否准予登記的意見,及時提交核準員決定。
  七、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核準員的主要職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對申請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的,依法核準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
  2.對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的,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3.對審查員提交的其他登記事宜做出處理或者提交所長決定。
  八、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法委託工商所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應當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九、受委託工商所應當在其登記場所將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登記依據、登記範圍、登記條件、登記程序、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及依據等事宜向社會公示。
  十、受委託的工商所及其登記註冊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依法開展個體工商戶登記工作:
  1.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後,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3. 對受理登記申請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併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一次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個體工商戶登記範疇的,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5.對申請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的,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統一的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查詢系統中進行查詢,依法核準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併發給申請人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對當場登記並核發營業執照的,可以免發受理通知書和登記通知書。
  7.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由所長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
  8.除當場登記的外,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十一、受委託工商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就業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為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待業人員申辦個體工商戶提供諮詢服務,設立和完善登記窗口的“綠色通道”,實行申請、受理、審批“三優先”的一站式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依法登記,並將涉及工商部門的國家有關收費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十二、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應當定期定量向受委託工商所下發印有委託機關印章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受委託工商所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註冊號編碼規則》和委託機關的規定,為其核發的營業執照編寫註冊號。
  十三、受委託工商所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有關規定,認真、妥善保管轄區內個體工商戶書式登記檔案,做好檔案管理和檔案查詢工作,並不斷完善動態的經濟戶口資料。
  委託機關應當逐步建立、完善個體工商戶登記的電子檔案。
  十四、受委託工商所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上級機關的有關要求,準確統計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情況,及時上報有關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十五、受委託工商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的規定,嚴禁在個體工商戶登記中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搭車收費。
  十六、審查員違反法律法規,在受理審查工作中玩忽職守的,受委託工商所應當撤銷其登記註冊人員資格。
  十七、核準員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機關應當取消對其的授權,撤銷其登記註冊人員的資格: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進行登記的;
  2.超越委託權限進行登記的;
  3.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登記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登記的;
  5.對具備申請資格和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登記的。
  委託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有上述1至4情況之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十八、受委託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員在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中有違法違章行為的,委託機關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並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十九、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依照本實施意見,規範和改進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的各項舉措,進一步加強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能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