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甘政辦發〔2006〕40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甘肅省徵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甘肅省徵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甘肅省徵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徵地補償爭議裁決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徵地補償爭議。法律、法規對徵地補償爭議的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徵地補償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 徵地補償爭議先協調後裁決,並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徵地補償爭議裁決期間,不停止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對徵地補償有爭議的,自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市、縣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協調完畢。縣人民政府協調達不成一致,需市人民政府再次協調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協調完畢。市、縣人民政府協調達不成一致的,應告知當事人申請再次協調或裁決的途徑和期限。對縣人民政府協調達不成一致的,當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內,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再次協調;對市人民政府協調達不成一致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內,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並將申請書直接遞交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七條 對青苗、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由其所有權人提出。對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如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由被安置人員提出;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的,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提出。
第八條 申請裁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協調的證明;
(五)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裁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裁決的具體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決定予以受理的,製作受理通知書,併發送申請人;不符合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發送申請人。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據。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有權申請承辦人員回避。承辦人員認為自己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的,應申請回避。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承辦人員的回避,由承辦機構負責人決定;承辦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三章 調查和協調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被調查人應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製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徵地補償爭議裁決前,應先行協調。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的,在5日前將協調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協調的地點盡可能在申請人的住地附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十五條 協調應製作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對其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
第十六條 協調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並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製作協調意見書或者協調會議紀要,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第四章 裁 決
第十七條 經協調未達成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裁決意見:
(一)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合法的,決定維持;
(二)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達到法定標準,但計算有誤的,決定變更;
(三)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未達到法定標準的,決定撤銷該徵地補償標準,並責令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徵地補償標準。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日內,提出裁決意見。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裁決意見的,經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裁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自收到裁決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裁決應製作裁決書,加蓋甘肅省人民政府徵地補償爭議裁決專用章。
第二十條 裁決書應寫明: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四)裁決結果;
(五)不服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裁決日期。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裁決書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裁決結束後,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與裁決事項有關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