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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流通
          

國發〔2006〕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4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精神,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當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已進入關鍵時期,為妥善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中央確定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總體目標和基本思路,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體制機制,加大改革力度,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一)切實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市場主體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要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進一步規範政府調控與企業經營之間的關係,政府可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委託具備資質的糧食購銷企業承擔相關政策性業務,並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貼。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
  (二)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組織結構創新。在糧食主産區的産糧大縣,可以現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為基礎,通過改制重組,因地制宜地組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公司制糧食購銷企業。在非糧食主産區和主産區的非産糧大縣,也要保留必要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進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資産重組,鼓勵各種資本參與企業改組改造,以資産為紐帶,逐步培育若干個大型糧食企業集團。對小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通過改組聯合、股份合作、資産重組、授權經營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
  (三)規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産權制度改革。各地在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産權制度改革過程中,要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積極探索國有資産經營和監管的有效形式,明確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改制後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規範運作。農業發展銀行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産權制度改革的信貸管理措施。
  (四)大力發展糧食産業化經營。積極培育糧食産業化龍頭企業,加快以糧食購銷、加工企業為龍頭的糧食産業化體系建設,鼓勵和發展糧食訂單生産、訂單收購,引導企業與農民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加大對國有糧食企業、大型糧食加工企業和其他多元化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支持企業發展糧食精深加工,延長産業鏈,增加産品附加值。對以糧油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業,特別是骨幹龍頭企業,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重點扶持。
  (五)研究建立新型糧食倉儲管理機制。加快制(修)訂適應新形勢的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糧食儲存標準和糧食衛生標準。加強糧食儲藏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升糧食倉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降低糧食的數量、品質損失,保證庫存糧食安全。結合糧食企業改革和人員分流安置,鼓勵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利用現有的倉儲設施和技術力量向社會提供糧食倉儲和技術服務,國家在政策、資金、稅收上給予適當支持。加強對農民儲存糧食的技術指導,降低糧食産後損失。
  (六)做好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發揮政策性銀行的職能,積極支持糧食産業發展。對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要按計劃保證供應;對糧食企業受政府委託收購糧食以及啟動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收購糧食所需的信貸資金,在落實收購糧食的費用、利息和可能出現的價差虧損補貼來源的前提下,應及時足額發放。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積極支持各類具有收購資質的糧食企業入市收購,加大對糧食産業化龍頭企業、精深加工和轉化企業、工商聯營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糧食生産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等貸款扶持力度。
  二、加快清理和剝離國有糧食企業財務挂賬,妥善解決企業歷史包袱
  (七)認真做好糧食財務挂賬的清理、審計和剝離工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抓緊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政策性糧食財務挂賬剝離到縣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為企業發揮主渠道作用和推進産權制度改革創造條件。對經清理、審計的企業經營性虧損挂賬,按照債務與資産一併劃轉和防止逃廢銀行債務的原則,結合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實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處置,有關部門要儘快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審計、財政、發展改革、糧食、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要組成聯合督查組,加強對各地糧食財務挂賬清理、審計和剝離工作的檢查、指導。
  (八)繼續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職工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和多渠道籌集的原則,切實解決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所需資金。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等所需資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同時,繼續在中央批准的限額內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專項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企業分流安置職工。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産權公房、建築物收入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優先留給企業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國有糧食企業要改善經營,加強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籌資金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規定將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和社會保障體系,並對符合條件的分流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收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做好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等工作,為其再就業創造良好條件。國有糧食企業要充分發揮現有購銷網點和産業化經營的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面向農民、方便居民的服務業務,努力增加就業崗位,為分流人員創造更多的再就業機會。
  (九)認真做好現有庫存中按保護價(含定購價)收購的高價位糧食的分步銷售工作。對這部分糧食要繼續實行“新老劃斷、分步銷售”。對銷售後發生的價差虧損和尚未銷售糧食發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費用,繼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具體辦法,根據市場情況把握節奏,按計劃適時銷售。要抓緊完成庫存陳化糧的定向銷售工作,堅決打擊倒賣陳化糧的違法行為。
  三、積極培育和規範糧食市場,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
  (十)繼續培育、發展和規範多種糧食市場主體。鼓勵各類具有資質的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培育農村糧食經紀人,開展公平競爭,活躍糧食流通。引導多元投資主體投資各類糧食交易市場、糧食物流設施以及高科技糧油加工企業。
  (十一)健全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繼續做好糧食收購企業入市資格審核工作。對已經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管,定期進行審核。
  (十二)加強糧食市場監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以及市場開辦者和糧食經營者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收購、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種違法經營行為,對糧食市場經營實行分類監管。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管。質檢、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管理、衛生檢驗檢疫。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形成管理合力,維護糧食交易秩序,保護糧食生産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三)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做好糧食市場體系建設佈局規劃,規範市場交易規則,完善市場服務功能,引導企業入市交易。重點扶持大宗糧食品種的區域性、專業性和成品糧油批發市場,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糧油交易市場建設。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購銷和輪換,原則上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採取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大力推廣電子商務等先進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發揮引導糧食市場購銷價格的作用。進一步完善和規範糧食期貨交易,為企業和農民提供發現價格、規避風險的服務。
  (十四)加強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加快實施全國糧食現代物流設施建設規劃,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現代科技為支撐,通過各級人民政府的適當投資引導,重點建設從糧食主産區到主銷區的跨省區糧食物流通道和物流節點,實現跨省區糧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裝、散卸、散儲、散運和整個流通環節的供應鏈管理,形成快捷高效、節省成本的現代化糧食物流體系。
  四、加強糧食産銷銜接,逐步建立産銷區之間的利益協調機制
  (十五)大力發展長期穩定的糧食産銷合作關係。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協調、市場調節、企業運作”的原則,積極支持和鼓勵産銷區雙方以經濟利益為紐帶,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發展長期穩定的産銷合作關係。鼓勵主銷區糧食工貿企業在主産區建設糧食生産和收購基地。鼓勵主産區糧食企業在主銷區糧食市場經銷糧食,建立集收儲、加工、銷售為一體的糧食經營企業。
  (十六)建立有利於産銷區協作發展的支持體系。到主産區建設糧食生産、收購基地的企業,可享受農業産業化優惠政策。鐵路、交通部門要優先安排履行産銷合作協議的糧食運輸。農業發展銀行要對産銷區之間開展購銷協作提供貸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結算服務。
  (十七)逐步建立産銷區之間的利益協調機制。經濟發達的糧食主銷區要調整糧食風險基金的支出結構,將中央財政補貼的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於糧食産銷銜接的資金需要,支持主産區的糧食生産和流通。對主産區到主銷區建立糧食儲備、參與主銷區糧食供應並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企業,主銷區可給予適當的費用補貼。對到主産區建立糧食生産基地、參與主産區糧食生産和收購、將糧食運往主銷區銷售且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企業,主銷區也可給予適當的費用補貼。
  五、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十八)健全糧食宏觀調控體系。糧食宏觀調控的目標是基本立足國內保障糧食供給,探索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和品種結構基本平衡的長效機制。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糧食綜合生産能力,充分發揮儲備糧的調節作用和進出口糧食品種的調劑作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有關部門要健全糧食監測預警系統,進一步完善糧食價格監測體系和糧食供求、質量、價格信息發佈制度,健全糧食應急機制。
  (十九)完善糧食直接補貼和最低收購價政策。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業生産資料增支綜合直補要堅持向産糧大縣、産糧大戶傾斜的政策。2006年,13個糧食主産省、自治區的糧食直接補貼資金,要全部達到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總規模的50%以上。其他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繼續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完善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執行預案,健全最低收購價啟動機制、補貼機制和監督機制。對不實行最低收購價的主要糧食品種,在出現供過於求、價格下跌較多時,政府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調節供求,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和“谷賤傷農”。有關部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保護農民利益和種糧積極性的政策措施。
  (二十)進一步完善中央儲備糧管理體系。要充分發揮中央儲備糧在調節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價格、保護農民利益、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中央儲備糧調控機制。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完善中央儲備糧的輪換和有關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對承儲中央儲備糧的代儲企業實行資格認證,未取得承儲資格的企業不得存儲中央儲備糧。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專職從事政策性業務,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含食油)的業務管理,對中央儲備糧的總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總責,除經營與儲備糧油吞吐輪換直接相關的業務外,不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加強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確保在國家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
  (二十一)進一步充實地方糧食儲備。要按照“産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實地方儲備糧規模。糧食供給比較薄弱的産銷平衡區,可比照銷區確定地方儲備糧規模。有關部門要積極指導和督促地方儲備糧充實到位。地方儲備糧要嚴格管理,及時輪換,確保質量合格、數量真實。改善儲備糧佈局和品種結構,大中城市要適當增加成品糧油儲備。
  (二十二)保證糧食供給和市場穩定。大中城市的地方人民政府應重點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糧食加工和批發、零售企業,服從成品糧油供應宏觀調控的需要。穩定軍糧供應渠道,繼續做好軍糧供應的服務工作。對糧食供應比較困難的山區、牧區、水庫移民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疆地區,當地人民政府要保證糧食穩定供應。
  六、加強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
  (二十三)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訂和出臺糧食流通監管的相關配套辦法。有關執法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建立完善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體系。
  (二十四)切實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和手段。統計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企業自覺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履行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銷存等基本數據和情況的義務。
  七、加強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推進
  (二十五)全面落實糧食省長負責制。省級人民政府要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切實對本地區的糧食生産、流通和安全負起責任,提高糧食綜合生産能力,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場糧食價格的基本穩定,保證市場糧食的有效供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負責本地區糧食的總量平衡和地方儲備糧的管理,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時到位。
  (二十六)加強和充實糧食行政管理機構、人員。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開展糧食行政執法和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需要,核定並落實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統計調查的職責、機構和人員,從2006年起將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關係到廣大糧食生産者、消費者、經營者的利益,關係到國家的糧食安全,關係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把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不斷推向深入。
                                                            國務院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