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煤礦〔2006〕98號
關於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神華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去年以來,煤礦重特大水害事故多發。2005年全國煤礦共發生水害事故109起、死亡605人。其中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水害事故13起、死亡360人,同比分別上升160%、233.6%;分別佔全國煤礦特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22.4%和20.7%。今年1—4月份,全國煤礦發生水害事故24起、死亡108人。其中,發生3人以上水害事故12起、死亡90人。特別是今年4月份以來,山西省連續發生兩起特大和特別重大透水事故:3月18日,呂梁市臨縣勝利煤焦有限公司樊家山井發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死亡28人;5月18日,大同市左雲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又發生一起特別重大透水事故,初步核查井下被困礦工56人。
2005年以來發生的16起特大透水事故,屬透老空水的有12起、死亡382人,分別佔75%和83.8%;屬斷層突水的2起、死亡26人,分別佔12.5%和5.7%;屬溶洞突水的2起、死亡48人,分別佔12.5%和10.5%。事故原因主要有:在礦井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情況下盲目開採;在水體下開採的防護措施不落實;超層越界開採,破壞防、隔水煤柱;現場人員水害防治知識匱乏,已有水患預兆而未採取措施;雨季“三防”工作不落實,特別是下雨期間井上下水情無監測、無應急措施等。
分析水害事故原因,反映出一些煤礦企業不重視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水害防治工作管理滑坡;“三違”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地區煤礦水害防治監管監察制度不落實。為了有效遏制煤礦水害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産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技術標準,現就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提高對礦井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當前煤礦水害重特大事故多發,形勢十分嚴峻。煤礦企業和各級煤礦安全生産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充分認識做好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將水害防治監管監察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分析研究本單位、本地區礦井水害防治的現狀和加強此項工作的措施,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發生。
二、認真落實礦井水害防治責任制
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是礦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水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礦井水害防治負技術責任。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水害隱患嚴重的煤礦企業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並根據煤礦企業實際情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水害防治技術人員。專職水害防治人員要具備地質類相關專業學歷或經專業培訓,熟悉地質與水文地質專業技術工作。
三、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
煤礦企業要認真編制礦區水害防治規劃、年度水害防治計劃和水害應急預案,並負責組織實施。保證水害防治的資金、工程、設備儀器落實到位。要採用適合本地區的物探、鑽探、化探等先進的綜合探測技術,查明礦井或採區水文地質條件;定期收集、調查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編制《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充水性圖》等基礎圖紙,建立健全礦區地下水動態觀測網,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詳實、可靠的技術依據。
四、建立健全礦井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煤礦企業應建立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對礦井生産區域的地質構造情況、水害類型等進行預測預報,提出預防處理水害的措施。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每月應定期開展水害隱患排查,其它礦井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水害隱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隱患,要落實責任,採取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應編制設計、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結束後及時進行驗收總結。
五、嚴格礦井防隔水煤柱的管理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強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絡的導水斷層、裂隙(帶)、導水陷落柱時,必須查清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已破壞的防隔水煤柱必須重新建立,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嚴禁在防隔水煤柱中進行採掘活動。
六、加強斷層水、底板承壓水、溶洞水的超前治理
巷道過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地帶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含水豐富,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井筒工程穿過強含水層時,必須進行預注漿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礦井,要進行疏水降壓,保證安全開採;無法保證安全開採時,必須進行底板加固注漿。受溶洞水威脅的礦井,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落實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採掘活動。
七、嚴格控制水體下採煤
水體下採煤必須進行安全試採。試採前,要由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開採設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並嚴格落實“三同時”的有關規定;試採時,要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隙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的變化等情況;試採結束後,要提出試採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查,進一步完善安全防範措施。未按有關規程進行安全試採的礦井一律不得進行生産。
八、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統
礦井排水系統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倉、水泵、輸電線路等設施,確保礦井正常排水,並滿足特殊情況下排水需要。涌水量大的礦井或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井底車場或井下中央泵房應設置防水閘門等防水工程。
九、做好老空(窯)水的探放工作
老空(窯)水是煤礦的主要水害之一,必須高度重視老空(窯)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窯水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時,要撤出探放水點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探放水時,要認真檢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確保探放水安全進行。搞好防治礦井水害的培訓教育。礦井有突水預兆時,應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員。煤礦企業應配備齊全的探放水設備和專業隊伍。
十、加強礦井的雨季“三防”工作
認真編制雨季“三防”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領導小組,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數量的搶險物資;雨季前,要對礦井排水設備和供電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修,清挖水倉、水溝和沉澱池,開展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煤礦位於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庫等附近,井口、工業廣場要修築堤壩、開挖溝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體倒灌礦井。地表水體、採煤塌陷區、煤係地層露頭等部位有漏水現象時,要對漏水的水體基底進行防漏加固處理。
十一、嚴肅查處超層越界和非法開採行為
超層越界和非法開採是導致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協同國土資源、行業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嚴肅查處煤礦超層越界和非法開採活動。督促煤礦企業繪製真實可靠的井上下採掘工程平面圖,為煤礦水害防治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基礎資料。煤礦企業每年應向有關部門提供真實的採掘工程平面圖。對超層越界和非法開採的煤礦,地方各級政府應做出規定,依法實施關閉。
十二、加強煤礦水害防治監管工作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對煤礦水害的日常監管工作,對轄區內重大水害隱患要登記建檔,重點跟蹤落實隱患整治情況,督促煤礦企業認真落實水害防治責任制。督促煤礦企業成立雨季“三防”領導機構、落實防汛物資、進行礦井聯合排水試驗。在雨季期間未落實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礦,要監督其停止生産,將井下人員全部撤到地面。凡煤礦企業沒有配備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的,未按規定配備探放水設備和隊伍的;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水害隱患嚴重的企業,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的;防治水規劃、年度計劃資金和工程不落實的;沒有建立水害隱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應急預案的,要責令企業停産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依法關閉。
十三、加強對煤礦水害的監察力度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受老空水、底板奧灰水或溶洞水威脅的礦井和水體下採煤的礦井以及煤礦雨季“三防”工作等實施重點監察,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責令停産整頓,凡整改不合格無法保障安全開採時,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發生事故的礦井要認真查清水害發生的原因,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公佈處理結果,吸取教訓,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十四、加強水害應急救援工作
各主要産煤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水害應急預案,配備能夠滿足搶險救災的各種排水設備和專業搶險隊伍;大型煤礦企業也要完善水害應急預案,儲備足夠數量的搶險物資和設備,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併發揮作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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