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6〕103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音像製品防偽
標識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化部:
你部《關於申請設立音像製品防偽標識收費項目的函》(文計函〔2006〕292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收取音像製品防偽標識費的復函》(財綜〔2006〕15號)規定,經研究,現就音像製品防偽標識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在發放音像製品防偽標識時,向有關音像製品總批發單位收取音像製品防偽標識費的收費標準為每枚0.022元。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票據。
三、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標準收費或搭車收取其他費用,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上述規定自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後,你部應重新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申請核定收費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