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運行〔2006〕350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依法規範
煤炭生産許可證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
有關省(區、市)煤炭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近年來,各地按照我委關於加強煤炭生産許可監管的一系列部署,充實健全監管體系,加強動態監管,依法監管水平有所提高。但有些地方存在著煤炭生産許可證有效期限管理不規範的問題。有的擅自統一規定所有鄉鎮煤礦煤炭生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有的盲目依據其他許可證有效期限,將煤炭生産許可證有效期限定為三年、一年甚至幾個月。這些做法均違反了《煤炭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導致煤礦頻繁換證,人為加大了證照管理的工作量,相應削弱了日常監管。為依法規範煤炭生産許可證有效期限的管理,進一步提高煤炭生産監管工作水平,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煤炭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必須嚴格依照《煤炭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設定煤炭生産許可證有效期限。新建煤礦的煤炭生産許可證有效期限,應按照批准的煤礦設計服務年限確定。變更生産能力的,應根據剩餘服務年限確定。凡現行做法與此規定不符的,必須立即予以糾正。
二、煤炭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必須加強對煤炭生産許可證有效期限的動態監管,掌握每個煤炭生産許可證對應的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的變化動態。當採礦許可證或安全生産許可證的有效期滿,未被其相應的頒發管理機關准予延期的,煤炭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必須相應登出其煤炭生産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准予辦理延期手續的,必須依法登出。煤礦被吊銷採礦許可證或安全生産許可證的,煤炭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及時吊銷煤炭生産許可證。
三、各省(區、市)煤炭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接本通知後,要立即組織開展一次煤炭生産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清理檢查。凡違反《煤炭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擅自設定煤炭生産許可證有效期限的,必須在2006年年檢工作中徹底糾正,並將清理檢查及整改結果報告我委。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