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完善審批管理
促進演出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
文市發〔2006〕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
為進一步完善演出市場管理,簡化審批手續和審批環節,降低演出經營成本和票價,促進演出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産業的若干決定》、《文化部、民政部關於印發<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化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鼓勵發展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事下列文藝表演項目的民辦文藝表演團體,可以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向文化主管部門申領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一)京劇、崑曲、地方戲曲、曲藝、兒童劇、雜技、木偶劇、皮影戲和民族民間音樂舞蹈等各民族或者地方特色藝術表演項目;
(二)歌劇、舞劇、芭蕾舞、交響樂、話劇等藝術表演項目。
二、積極引導和支持文藝表演團體和專業演出場所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鼓勵劇場、音樂廳等專業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自主組織、製作和經營演出活動。有兩年以上營業性演出從業經歷的專業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經過批准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可以申請在內地舉辦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活動。
三、同一演出項目跨地區演出,應當於演出日期3日前持首場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提交的申請材料到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受理備案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文書,並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演出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不再重復審批。跨地區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演出活動不得舉行。
四、舉辦含有內地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演員共同參加的營業性演出,由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一併審批,抄送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不再重復審批。
五、經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進行營業性演出的,應當於演出日期2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提交的申請材料到增加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符合規定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同意文書,並抄報文化部。
六、舉辦營業性演出,除確實需要的特製器材外,應當使用境內器材和燈光音響等設備。
七、各地文化主管部門收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工本費等費用應當依法取得物價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示,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不得擅自收取審批費用、監督管理費用。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