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調度〔2006〕126號
關於印發《生産安全重特大事故和
重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生産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置辦法(試行)》已經2006年6月6日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發佈之日執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日
生産安全重特大事故和
重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置辦法(試行)
為適應全國安全生産新形勢新情況的要求,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應急救援,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生産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的信息處置和現場督導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範圍
(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別重大事故;
(二)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
(三)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
(四)一次受傷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五)重大未遂傷亡事故包括:
1.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4.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核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事故;
6.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大面積火災(不含森林火災)、大面積停電、建築施工大面積坍塌,大型水利設施、電力設施、海上石油鑽井平臺垮塌事故;
7.輪船觸礁、碰撞、擱淺,列車、地鐵、城鐵脫軌、碰撞、民航飛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徵候;
8.涉外事故;
9.其它重大未遂傷亡事故。
(六)新聞媒體、互聯網披露和群眾舉報的重特大事故、重大未遂傷亡事故;
(七)社會影響重大的其它事故;
國務院有明確規定後,執行新規定。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報送
(一)報送時限。
1.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後,要及時報送至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調度統計司,可先報送事故概況,有新情況及時續報。
2.總局接到一次死亡(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特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或社會影響嚴重的重大事故、重大未遂傷亡事故,要按規定報送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二)報送內容。
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有關司局、國家安全生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不同行業和領域、不同事故類型,規定事故報告應包括的內容,做到信息規範化、科學化。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的處置
(一)處置原則。
事故信息的處置按照“快速反應、規範運作、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積極處置”的原則進行。總局、煤礦安監局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職責範圍和業務分工落實工作職責。
(二)處置分工。
1.總局辦公廳:負責向總局領導報送事故信息,涉及煤礦事故同時報送煤礦安監局領導,傳達總局領導關於事故搶救及核查工作的批示和意見;及時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送事故信息。接收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呈報總局領導閱批,並負責督辦落實。
2.總局政策法規司:按照總局有關規定,負責有關事故信息新聞發佈;負責與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及主要新聞媒體的聯絡,進行有關宣傳報導工作;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佈工作。
3.總局安全生産協調司(專員辦):按照總局有關規定,負責30天內連續發生3起(含3起)以上特大事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發生1起以上特大事故的中央企業的通報工作。督促協調中央企業的事故信息處置和現場督導工作。
4.總局調度統計司:負責事故信息的接報工作,及時跟蹤事故搶救情況;起草有關事故搶救處理工作指導意見,並負責傳達。負責編制《全國傷亡事故日報》。
5.總局監督管理一司(海油安辦)、監督管理二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按照業務分工和工作職責,負責有關行業和領域事故信息的跟蹤了解和現場督導工作。
6.煤礦安監局事故調查司:按照業務分工和工作職責,負責煤礦事故信息的跟蹤了解和現場督導工作。
7.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對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其它工商貿企業的事故,商總局或煤礦安監局有關司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應急救援,跟蹤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了解掌握其他行業和領域相關事故的搶救情況。
8.總局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事故信息處置過程中票務、交通等後勤保障工作。
9.總局通信信息中心:負責互聯網事故信息的蒐集和發佈工作。
10.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及現場督導工作。
11.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駐地(或轄區)煤礦事故信息報告、處置工作及現場督導工作。負責指導協助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的處置。
1.總局調度統計司接到或發現事故信息後,要及時調度事故基本情況,傳送總局辦公廳值班室、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有關業務司局和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並跟蹤調度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及時起草《特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傳送總局辦公廳值班室報送總局領導。重要情況及時報送總局領導。其中:
煤礦事故信息傳送煤礦安監局事故調查司;
金屬與非金屬礦、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質等行業事故信息傳送總局監督管理一司(海油安辦);
軍工、民爆、建築、水利、電力、教育、郵政、電信、林業、機械、輕工、紡織、煙草、貿易、旅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消防、農機、漁業船舶等行業和領域事故信息傳送總局監督管理二司;
危險化學品、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煙花爆竹等行業和領域事故信息傳送總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
涉及中央企業事故信息,在傳送有關司局的同時傳送總局安全生産協調司(專員辦);
事故信息同時傳送應急指揮中心綜合部和指揮協調部;
特大事故、性質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按照總局領導的要求,通知總局或煤礦安監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和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副主任)到總局調度統計司調度室,研究搶救和處理工作。
2.總局辦公廳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後,及時報送總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涉及煤礦事故同時報送煤礦安監局領導,並及時將總局領導的批示和意見傳送總局調度統計司和有關業務司局、煤礦安監局有關司、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及時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送事故信息。
3.總局政策法規司接到事故信息後,做好有關事故信息的新聞發佈和宣傳報導工作。
4.總局有關司局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後,要按照本專業事故跟蹤內容及時跟蹤事故情況,並及時報送總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協調、督促事故發生地區的地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事故搶救和現場督導工作。情況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有關地方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趕赴現場查明情況後及時報告。
5.煤礦安監局綜合司和事故調查司接到或發現事故信息後,及時報送煤礦安監局領導。煤礦安監局有關司要及時跟蹤了解事故情況,指導、協助事故搶救工作,督促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開展現場督導工作,報告事故搶救情況。情況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駐地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趕赴現場查明情況後及時報告。
6.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後,要及時跟蹤事故應急救援情況,根據需要,協調組織救援隊伍、設備開展救援,或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對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工礦商貿企業事故要提出救援意見。
7.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後,要及時向總局調度統計司報送事故信息,跟蹤事故搶救進展情況並及時續報;派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導事故搶救工作。
8.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後,要及時向總局調度統計司報送事故信息,跟蹤事故搶救進展情況並及時續報;派人趕赴事故現場,協助地方政府開展事故搶救工作。
9.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後,除執行上述條款外,總局調度統計司、辦公廳或相關司局要立即報總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涉及煤礦事故同時報煤礦安監局領導。調度統計司要立即通知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有關司局主要負責人、應急指揮中心副主任到總局調度統計司調度室,研究處置工作;辦公廳要及時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送事故信息。
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信息後,要立即報送總局調度統計司;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立即組織研究處置工作,趕赴事故現場。
(四)舉報事故信息處置。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司局、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舉報後,要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生産安全事故和事故隱患舉報受理及處置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辦字〔2005〕154號)的規定,做好事故信息處置和調查核實工作。
1.即時舉報的重特大事故。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司局接到即時舉報後,要及時與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絡,核實情況,提出處置意見。其中舉報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信息傳送總局辦公廳值班室報總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舉報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信息傳送總局辦公廳值班室報總局分管領導;有重大問題、重要情節的應及時報告總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
2.事後(指事故搶救期已過)舉報的重特大事故。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司局接到事後舉報重特大事故信息後,要及時轉送總局調度統計司。
調度統計司接到舉報信息後,對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舉報,起草《特大安全生産舉報信息》,傳送總局辦公廳值班室報總局分管領導;對一次死亡3-9人事故舉報,起草事故核查通知書,通知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調查核實;有重大問題、重要情節的,應及時傳送總局辦公廳值班室報總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
3.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舉報信息或總局核查通知書後,要組織調查核實,並在60日內向總局報告核查結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對於舉報一次死亡10人以上及性質嚴重、社會影響重大的舉報信息,主要領導要親自組織研究,並及時派員進行調查核實。
4.舉報事故結果的處理。
舉報事故一經調查核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第一舉報人予以獎勵。瞞報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從重、從嚴進行查處。
四、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的現場督導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
1.發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總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率隊,趕赴現場。
2.發生一次死亡30-49人的特別重大事故,總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率隊,趕赴現場。
(二)煤礦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的督導。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20人以上或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10-19人有重大影響的事故,煤礦安監局分管領導或有關司派員趕赴現場。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3人以上、一次受傷10人以上的事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派員趕赴現場。
(三)金屬與非金屬礦、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質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的督導。
1.下列事故,總局監督管理一司派員趕赴現場:
金屬與非金屬礦發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一次受傷20人以上的事故;
冶金、有色、建材、地質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一次受傷20人以上和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
海上石油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鑽井平臺垮塌事故;
石油、天然氣井(含有毒氣體)發生重大井噴失控事故。
2.金屬與非金屬礦、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質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受傷10人以上、涉險10人以上和石油、天然氣井(含有毒氣體)重大井噴事故,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派員趕赴現場。
(四)有關行業和領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的督導。
1.下列事故,總局監督管理二司派員趕赴現場:
軍工、民爆、建築、水利、電力、教育、郵政、電信、林業、機械、輕工、紡織、煙草、貿易等行業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一次受傷20人以上和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災發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或一次死亡10-19人的典型特大事故和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
民航飛行發生空難事故;
列車、地鐵、城鐵重大碰撞事故;
建築施工大面積坍塌、大面積停電,大型水利設施、電力設施及核設施事故。
2.下列事故,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派員趕赴現場:
軍工、民爆、建築、水利、電力、教育、郵政、電信、林業、機械、輕工、紡織、煙草、貿易等行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受傷10人以上和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災發生一次死亡8人以上、一次受傷10人以上和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嚴重飛行事故徵候;
列車、地鐵、城鐵重大碰撞事故;
大面積火災(不含森林火災)、大面積停電、建築物大面積坍塌,大型水利設施、電力設施及核設施事故;
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核設施,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事故。
(五)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的督導。
1.下列事故,總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派員趕赴現場:
一次死亡6人以上、一次受傷20人以上和涉險30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事故;
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緊急疏散人員1000人以上和住院觀察治療50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2.下列事故,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派員趕赴現場:
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一次受傷10人以上、涉險10人以上的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事故;
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和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六)中央企業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的督導。
中央企業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和一次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由安全生産協調司(專員辦)按總局領導的要求組織國家安全生産監察專員會同總局有關業務司、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派員趕赴現場。
(七)按照相關職責和聯絡地區,由安全生産協調司(專員辦)組織國家安全生産監察專員參加相關地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的現場督導工作。
(八)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現場救援。
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發生一次死亡(或被困)10人以上或影響重大的事故,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其它工商貿企業發生一次死亡(或被困)6人以上或影響重大的事故,需要現場協調、指導救援工作的,應急指揮中心直接派員趕赴現場開展救援指導工作;有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發生一次死亡(或被困)10人以上或影響重大的事故,必要時派員趕赴現場協助主管部門處置。
(九)黨中央、國務院及總局領導批示和社會影響嚴重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及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派員趕赴現場。
五、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搶險和核查情況的公佈
(一)總局、煤礦安監局、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重特大典型事故要在情況基本查清後及時發出或聯合有關部門發出事故通報。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搶險、核查情況,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向總局報備(一式四份);總局辦公廳要將搶險、核查情況分送總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有關司局,有關司局閱核後按規定存檔。國務院領導批示的和重大典型事故由總局報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搶險、核查情況,要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佈。
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