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企業
納稅申報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6〕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自2003年10月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以來,各地稅務機關在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從近期總局調查了解的情況看,部分基層徵收機關在受理貨物運輸企業申報納稅時,一定程度上存在對申報數據審核不嚴和發票信息採集質量不高等問題。為進一步提高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納稅申報和稅款徵收工作的管理水平,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填寫和報送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
開票單位必須按照國稅發〔2003〕12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填寫和報送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
(一)地方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要按規定先徵收稅款後再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並將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填寫《地稅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
(二)自開票納稅人在申報繳納營業稅時,除報送營業稅申報表外,必須向主管地方稅務局報送《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的紙制文件和電子信息。
(三)代開票仲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要先代徵稅款後再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代開票仲介機構在解繳代徵稅款後,必須按主管地方稅務局規定的申報期限報送《仲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的紙制文件和電子信息。
二、關於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審核
地方稅務局徵收機關在受理自開票納稅人納稅申報和仲介機構代開票清單及代徵稅款時,要對其申報的紙質清單匯總數與電子信息匯總數以及繳納稅款數進行認真核對,確保每月納稅人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不小于其每月發票開具金額,確保上傳的清單是徵稅以後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存根聯數據形成的清單。
國家稅務局在受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申報抵扣時,要嚴格核對其申報的紙質清單匯總數與電子信息匯總數是否一致,錄入的清單信息是否準確、規範,不斷提高貨物運輸業發票抵扣聯信息採集的質量。
三、各地地稅徵收機關、國稅徵收機關必須按照規定期限,完整地採集、傳遞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省級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應按期將匯總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上傳總局,以確保總局按時進行稽核比對。
四、地方稅務局對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轉為非正常戶的,要立即停止向其發售貨物運輸業發票,追繳已售發票和欠繳稅款,防止非法領用貨物運輸業發票而不申報納稅現象的發生。
五、要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對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營業額和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進行比對,防止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等情況的發生。
六、加強對自開票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自開票納稅人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要對其對外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金額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額進行比對,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額低於對外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總額的,主管稅務機關要予以查實,並作相應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