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於完善農村商品流通網絡有關問題的通知
商建發〔2006〕3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關於繼續實施“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農村藥品供應網絡的精神,商務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完善農村日用消費品流通網絡、推動農村藥品“兩網”(農村藥品監督網絡,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建設有關問題聯合通知如下: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支持 “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開展藥品經營
(一)達到《藥品經營管理規範》(GSP)條件、具備配送能力的“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可向所在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藥品零售經營資格。
(二)“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藥品經營的範圍原則上為乙類非處方藥,條件具備的企業可以擴大到甲類與乙類非處方藥,具體品種目錄由試點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三)鼓勵藥品專櫃進入偏遠地區農村。“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村級農家店(包括直營與加盟)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農村偏遠地區藥櫃設置規定(試行)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06〕176號,見附件)要求設置標準的,可以經營藥品。鼓勵具有藥品配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與“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在農家店設置藥櫃。
(四)適當減免農家店經營人員的培訓費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農家店藥品專櫃經營人員提供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藥學基礎常識及相關管理規定的培訓。
二、商務部支持藥品經營企業參與“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
對符合各省市(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規劃、建設標準達到《關於印發農村偏遠地區藥櫃設置規定(試行)的通知》和《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範》中西部地區要求的藥品經營企業,可以納入“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規劃,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三、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高度,認識完善農村流通網絡的重要性,發揮各自優勢,把“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與推進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充分挖掘、整合農村網絡資源,擴展農家店服務功能,避免重復建設,確保農村用藥安全、有效、方便。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的“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及其農家店要加強日常監管,積極探索農村藥品市場監管的新方法,及時總結“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在藥品經營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制定“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規劃時,要充分考慮農村藥品供應網絡的建設。
四、“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農家店藥品經營的指導和管理,保證100%的藥品配送率,確保將有質量保證的藥品推向農村市場,方便農村群眾用藥。農家店要認真履行藥品配送協議和各項藥品管理制度,從指定的配送單位購進藥品,按照批准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規範經營行為。
特此通知。
商 務 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